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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事指引

发布时间:2022-04-15 16:48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条例》创设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旨在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缓冲性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国家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为助力这些市场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成本,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出现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事指引


一、歇业的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

二、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市场主体适用范围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四、市场主体适用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歇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六、歇业的期限

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七、歇业的终止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申报歇业备案的注意事项

(一)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二)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三)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本办事指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流程图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docx

附件2:歇业备案承诺书.docx

附件3: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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