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现就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二、受委托机关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2022修正)》(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象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范围及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南府发〔2024〕20号)。
四、委托事项
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8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委托事项清单》)。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委托机关终止委托之日止。
六、其他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将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规范、高效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事项清单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