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S215平果经驮湾至隆安公路工程№1标段东义1#施工便道临时用地(未提供项目代码)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S215平果经驮湾至隆安公路工程№1标段东义1#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南宁市隆安县雁江镇东义村10林班范围内的防护林林地面积0.5406公顷(Ⅱ级保护林地)。
二、需要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五、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你单位必须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项目建设范围如涉及自然保护地、保护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需做好相关的评价和保护工作。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七、接受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