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龙胜—峒中口岸公路(上林至南宁段)PPP项目电力及通信迁改项目(项目代码:2407-450110-07-02-371106)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龙胜—峒中口岸公路(上林至南宁段)PPP项目电力及通信迁改项目使用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朱董村12、13林班,林渌村6林班,高峰林场2林班范围内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0997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0.0872公顷,Ⅳ级保护林地0.0125公顷)。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项目涉及使用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国有林地,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补偿未足额兑现,不得开工建设。
七、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