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承诺审批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2月 31日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承诺审批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承诺审批试点改革工作,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承诺审批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诺审批,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在其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承诺审批有关情况,允许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审批条件、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相对人最迟在提交申请并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以承诺审批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实行承诺审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二)审批决定不可撤销的;
(三)“信用中国”平台中,列入失信惩戒、行政处罚尚未处置完结等失信信息的行政相对人;
(四)本级初审后转报上级的事项;
(五)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
(六)其他不宜施行承诺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对实行承诺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三)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承诺审批时限;
(五)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
(六)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七)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和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在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活动;
(四)尚未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要审批过后补齐的,应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行政相对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齐申请材料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六)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七)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该项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无关,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九)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属于自然人办事的,应予签字;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代理人携带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填写承诺书并予签章。
第七条 实行承诺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批流程:
(一)行政相对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经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或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的批文。
(二)对实行承诺审批方式但不能现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作出承诺审批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证照或批文可标识“承诺审批”字样,明确有效期限。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事后核验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无误后,收回“承诺审批”字样证照或批文,换发普通证照或批文。承诺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按常规程序执行。
未作出审批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主体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要求行政相对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行政相对人将承诺书与必需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审批部门,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作出承诺审批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最迟应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审批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集中许可部门。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承诺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决定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的,应当记入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该行政相对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补正的;
(三)行政相对人不具备承诺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无法取得联系,经公示仍不能联系上的;
(四)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在事后核验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如果撤销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作出撤销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有必要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后,应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可承诺审批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事项的权责进行动态调整。
承诺审批事项目录由局各业务科室负责梳理、编制,并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录入事项信息时一并进行勾选公示。
承诺审批事项目录应载明承诺审批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信用条件、可承诺审批后补的申请材料、失信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承诺审批承诺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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