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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的通知

南审批发〔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06-15 14:26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尽快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速度,现制定相关规程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一)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报环评之前先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平台(http://nn.zwfw.gxzf.gov.cn/gxzwfw/itemNew/bsfw_index.do?type=2&webId=10)——部门服务——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网上申请(县、城区、开发区可在此界面切换);建设单位也可以用手机APP注册登录。

(二)查询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信用情况。

审批单位在受理环评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前需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http8080--114--251--10--92.zipv6.dsjfzj.nanning.gov.cn/XYPT/)查询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信用情况。编制单位或编制主持人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不予受理该项目环评资料,并告知建设单位情况;未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申请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批单位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单。

(三)受理公示。

审批单位在环评材料受理后当天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从公示的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并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环评评估机构办理材料签收手续。

二、技术评估与审查

(一)委托评估单位开展技术评估。

审批单位根据轮流原则将所受理的环评审批资料委托至政府采购的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审批单位与评估单位交接材料时出具交接单(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收件单位、收件时间、文件名称及份数),评估单位及审批单位在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交接单一式两份,评估单位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也可通过邮件形式进行交接,审批部门发送邮件成功后应电话通知评估单位确认并做好登记。

(二)评估环节

1.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收到评审材料之日起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13个工作日)完成技术评估工作。

2.受委托的评估单位签收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召开评估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邀请评审专家,并在技术审查会正式召开之前将正式会议通知送至审批单位;因建设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原因导致评审会议延期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

3.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不得缺席评审会。

4.评审会议召开,按会议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①结论为通过的,如环评报告需要修改完善,会议上明确要求编制单位修改时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

评估单位应整理专家修改意见和评估单位认为应该修改的意见在评审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修改时限,根据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编制单位未能按时修改或修改的报告质量达不到审批条件的,评估单位将出具不予通过的评估意见。审批单位可约谈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如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审批单位将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记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失信行为记分。

通过技术评估的项目,受委托的评估单位需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结论通过)、收集修改后的环评报告(含光碟)送至审批单位,并在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将所评估的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环评审批系统;

②结论为不通过的,评估单位和专家应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的问题,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内容(详见附件2),逐条列清楚并附依据说明,由评估单位负责汇总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审批单位。由审批单位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记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失信行为记分。

评审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监督管理办法》和《记分办法》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详见附件3),应予以失信记分,评估单位一并在评估意见中逐条列清楚。

5. 评估意见不通过的,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审批单位按审批流程重新组织项目评审,第二次评审会议原则上继续沿用第一次会议的评审专家。

6. 评估单位在当年度内有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评估时限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的,市行政审批局将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7. 评估单位定期整理评估意见,形成电子材料,交审批部门存档。

(三)环评审批环节

1.各审批单位核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及经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报告书(表)书及电子版,做好材料的交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凭证的存档、保存。

2.评估单位应在评估意见出具的当天将评估意见及环评报告书(表)书及电子版交接给审批单位,审批单位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从评估意见出具日期的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审批单位对修改好的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审批流程批复,审批前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并通知项目授权委托人领取批复文件。

4.审批单位在出具批复文件3日内,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将所审批的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环评审批系统,并进行审批决定公示。

5. 出具批复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抄送生态环境部门。

6. 相关审批材料整理归档,有条件的进行电子化存档。

三、监督检查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三)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内容存在《监督管理办法》、《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详见附件6)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详见附件7)的失信行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核实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审批单位将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记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失信行为记分。

四、其他问题

(一)审批部门除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批公示外,按上级部门要求需要进行的其他公示,需在要求公示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如南宁市信用双公示、国家信用双公示等。

(二)各相关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沟通。

(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具体情形对照表

          3.《失信行为及对应记分分值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doc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具体情形对照表.doc

附件3:《失信行为及对应记分分值目录》.doc

附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doc

附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doc

附件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doc

附件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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