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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获得电力”工程市政园林类行政审批的通知

南审批规〔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16:37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南宁市复制推广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20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2022年营商环境重点指标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9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城市,提升电力接入的服务效率和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优化“获得电力”工程市政园林类行政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下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新建市政公用变压器(开闭所)设施工程以及用户申请的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且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的项目。如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

(一)主电网基建工程。

(二)涉及城市次干道、主干道、快速路。

(三)涉及新、扩、改建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

(四)施工周期超过30日的施工项目。

(五)占用道路超过两股(含两股)车道(含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施工项目。

(六)尚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机构进行管理养护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

(一)实行“免审批”

1.电压等级35kV及以下、管线长度不长于500米、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建设的低压电力接入工程,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涉及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不在免审批范围)。

2.新建市政公用变压器(开闭所)10kV及以下供电设施工程,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涉及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不在免审批范围)。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1.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的高压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电力用户自建或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实施告知承诺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2.电力用户申请35kV及以下的高压、低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实施告知承诺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三、办理流程

(一)“免审批”办理流程

1.由市民中心“水电气一站式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负责协调“免审批”相关工作的办理。

2.供电企业将项目来源证明材料、交通疏导方案、施工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涉及规划豁免清单事项无需提供)等材料发送到“服务专窗”进行汇总整理。

3.“服务专窗”将上述材料分别发送至市市政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如有否决“免审批”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不反馈否决意见视为同意施工。

4.“服务专窗”填报“免审批”回执单,并将“免审批”回执单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于0.5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并加盖公章,反馈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管监督评价中心、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监管单位(以下统称“监管单位”),该回执单作为应对现场施工检查的必要材料。如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有否决“免审批”的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将撤销该“免审批”回执单。

5.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要加强与监管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进度管理。在建设现场做好施工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施工作业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68.1~5768.8)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并进行交通导改维护,确保施工及行人安全。施工全过程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道路挖掘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市市政园林局及城管执法、水利、环保、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挖掘施工完成后,供电企业清理现场完毕通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南宁城投公司进行统一修复。涉及绿化的及时联系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进行统一恢复。

7.工程竣工后,供电企业需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于3个月内将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移交道路养护单位。

8.关于“免审批”项目涉及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由供电企业与市市政园林局签订协议,按规定标准,预交足额费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季度结算。

(二)“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由“服务专窗”负责“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受理,并协调相关工作的办理。

2.申请人按《水电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填写《水电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在“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政务”APP相应功能模块中上传资料,无需到现场提交申请。

3.“服务专窗”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转市行政审批局;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与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对接后再受理。(0.5个工作日完成)

4.市行政审批局出证并交回“服务专窗”,将相关材料及审批信息反馈监管单位。“服务专窗”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监管单位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局、供电企业、“服务专窗”积极协助。(0.5个工作日完成)

5.各监管单位在市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如实兑现进行检查。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市行政审批局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反馈监管单位。

6.挖掘施工完成后,供电企业清理现场完毕通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南宁城投公司进行统一修复。涉及绿化的及时联系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进行统一恢复。

7.关于“告知承诺制”涉及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收取,由供电企业采用“先施工后缴费”、按单独事项按规定标准进行缴费的形式,缴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由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保护既有地下管线。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勘查挖掘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与相关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按照各管线单位的管理要求对管线保护采取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管线保护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开挖区域管线应采取人工开挖探沟勘察;遇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的,应尽快联系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核查核对,待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挖掘项目涉及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施工的,应根据《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抄送管廊建设或运营单位审查。

(三)挖掘项目涉及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外部作业的,应按相关程序征求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意见,获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管道(线)工程建设如涉及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在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执行有关法规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实施前征求文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政园林等部门意见。

(五)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取围蔽作业,施工材料、机具等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要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市市政园林局、各城区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督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质量、环保等各项管理要求,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六)如涉及绿化移植的,由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移植。项目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统一恢复绿化。

(七)如涉及城市照明设施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迁移前告知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到现场查看,并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迁移,规范施工行为,避免周围照明设施损毁。完工后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做好事后监管检查。

(八)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开展破坏挖掘,应当妥善设置围挡措施并予以美化加固,围挡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2021年版)》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挖掘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按原道路结构恢复路面和原有交通安全设施,恢复完成前不得拆除临时围挡设施。

(九)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市市政园林局、各城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养护单位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针对掘路施工、路面修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通报、约谈、停工整改等措施,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妥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设施安全。

(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总体要求,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规范文件。

五、其他

(一)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自身辖区实际,根据本通知进一步细化南宁市“获得电力”工程申请市政园林类行政审批操作流程。

(二)本通知自2022年7月12日起开始实施,试行1年。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挖掘、回填及修复要求

2.“获得电力”工程“免审批”办理占掘路和占用城市绿地事项工作流程

3.“获得电力”工程“告知承诺制”办理占掘路和占用城市绿地事项工作流程

4.各有关单位名单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7月12日

  

相关附件下载:

南审批规〔2022〕1号__附件.docx




相关解读: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获得电力”工程市政园林类行政审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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