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王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9JW6F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2A035号
2024年8月19日,张鹏飞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并提交了撤销当事人 2015年12月3日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21日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鹏飞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已丢失身份证的复印件,张鹏飞对该次登记不知情且事后未予追认,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 2015年12月3日的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