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斯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广西文斯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依法作出《拟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告知书》(南政务企撤告〔2025〕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拟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告知书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5年3月11日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拟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告知书
南政务企撤告〔2025〕8号
广西文斯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广西文斯杰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6月7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伪造谭辞典的签名,使用谭辞典旧的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冒用了谭辞典的名义,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谭辞典对此登记不知情且事后未予追认。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我局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6月7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企业登记(备案)决定,当事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市场服务一科 联系电话:0771-4953165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