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优高长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YKQ61
法定代表人:赵汗青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76号润和谷3号楼1单元1601号房
2024年12月5日,赵汗青(申请人)提交了《撤销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海滨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存根》等证据材料(材料附后),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申请人此前已遗失的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冒用了申请人的名义,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申请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2月5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申请人此前已遗失的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冒用了申请人的名义,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申请人对此登记不知情且事后未予追认。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我局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