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机关撤销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出台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则》出台背景
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步伐,下放给自贸区行政权力事项161项,其中南宁片区承接148项。随着商事登记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大,南宁片区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政策措施,通过“承诺审批”等方式进行审批的事项逐步增加。在实践中,申请人通过承诺审批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为承诺不实、未按约定时间补齐材料等情况导致获得行政许可条件不足,需要许可机关作出纠正处理,对申请人违反规定等行为取得行政许可的,通过撤销行政许可证件的方式进行纠正,以完善承诺审批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严肃、复杂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许可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必须遵循合法程序,谨慎审查。目前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作出,无专门法律文件对撤销程序进行规范,亟需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撤销行为进行规范。
二、《规则》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
三、《规则》实施主体及范围
(一)《规则》第三点提出,按照“谁许可、谁撤销”“受托行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受托权限,依照本规定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明确了南宁片区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实施机关。根据《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机构设置和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南宁片区行政审批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南宁片区的行政许可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良庆区政府各部门、五象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共同行使,因此撤销及受托撤销行为由以上单位实施。
(二)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目前,国内无专门法律文件对撤销程序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又直接关系到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许可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必须遵循合法程序,谨慎审查,因此,撤销程序规则依托南宁片区先行试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7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各自贸试验区积极发挥“排头兵”作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新发展等方面形成一批试点经验,紧扣制度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在进一步自主开放、不断开放、加大开放上迈出新步伐,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撤销程序在南宁片区试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并逐步推广至全市实施,增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对我市的辐射带动效应。
四、主要内容
《规则》共二十一条,从撤销情形、撤销流程、审查效率、撤销后信用监管等方面对南宁片区推行行政许可撤销试点进行规定和细化。
(一)撤销情形
本规则撤销情形含法定情形及通过承诺制的撤销情形,本规则撤销法定情形为《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承诺制撤销情形是随着审批条件不断优化衍生而来的情形,情形设定的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承诺审批制度》,对使用承诺审批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可能会出现的未按约定提交材料、作出不实承诺、出现失信行为等情形的,许可机关可予以撤销。
承诺制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市场主体在容缺的情况下,对事项做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满足相关条件,相当于行政部门与市场主体订立契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承诺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作出的“善意假设”,允许市场主体提前准入,但事中事后监管是“严格监管”,只要市场主体行为与承诺不一致,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被发现,行政机关就要依据职能及时调整。
(二)撤销提出方式
《规则》明确撤销提出方式有三种: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出、行政许可机关在核验过程中发现时主动撤销、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向登记机关提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规定,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提出方式有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其情形可适用进撤销规则提出情形。
(三)撤销案件立案基础材料
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撤销基础材料做出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基于以上条款,撤销申请人或主管部门提出时的材料应该有事实基础,调查、取证过程要合法、客观、全面。
(四)撤销实施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程序有5个: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出于谨慎审的要求,制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程序有6个: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告知及公告、决定文书及公示、送达,每个程序单列条款,对实施的流程提出具体要求。
《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被许可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无法补正的。”因认定事实清楚,可以直接撤销,不需按撤销实施程序执行。
撤销还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实现,许可机关以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其他协助执行文书作为撤销依据,可以直接撤销。
(五)审查效率。
1.撤销办理时限:参照《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整个撤销流程办理时限不超过60天(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公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撤销案件转移材料期限:根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发生依法需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集中许可部门,集中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许可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撤销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
3.公示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用惩戒
《规则》对因违反承诺审批审批制度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相应责任后果,被许可人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