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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0 16:33     来源: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营主体取得行政许可的手续大幅简化,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信用承诺审批方式以不实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利用行政许可登记流程简化的便利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租赁合同等进行虚假登记的行为日益突显,不仅干扰行政机关正常的登记秩序,还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行政机关作出纠正处理。目前,针对撤销行政许可尚无具体的程序规定,亟需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撤销行为进行规范以约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为市场经营主体搭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和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操作规则》共二十二条,从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范围及撤销情形、职责分工、案件来源及分类处理、实施流程、办理时限、回避、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参照实施以及撤销行政许可案件使用的执法文书等方面对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规定和细化。

(一)适用范围及撤销情形。《操作规则》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范围。限于以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及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并且在委托机关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撤销情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形外,还增加了被许可人通过告知承诺、承诺审批等信用承诺方式以不实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职责分工。《操作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承办科室及负责人、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法制审核科室的职责范围,明确分工。

(三)案件来源及分类处理。《操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案件的来源有三种,分别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反映撤销行政许可诉求、登记机关自行发现或行业主管部门移送、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操作规则》第五、六、七条分别对上述三种案件来源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四)实施程序。《操作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撤销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每个程序单列条款,明确每个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后,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要求确保审批与监管部门衔接联动,审管信息互通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按6个步骤具体实施: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告知及公告决定文书及公示送达同时,《操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案件中止和终止调查的情形及处理。

(五)办理期限。《操作规则》第九条、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承办科室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初查、自立案到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以及期限的计算方式,体现了行政效率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九条对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如存在执法不当、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约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参照实施。《操作规则》第三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受我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我局受委托实施行政备案的撤销处理,均可参照本《操作规则》执行。另市、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操作规则》的有效期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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