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2022年营商环境重点指标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93 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标先进城市,坚持问题导向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升“获得用水”“获得用气”市政公用接入项目的服务效率和水平,深化“非禁免批”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获得用水”“获得用气”市政公用接入项目涉及申请市政园林类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非禁免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由供水、供气企业负责建设的“获得用水”“获得用气”市政公用接入项目(即用户报装且由供水、供气企业负责建设的市政公用支管线到用户产权分界点所涉及市政公用接入的地下管线工程,且施工区域属市级管养道路、绿地范围)。对符合下文适用情形的,实行“非禁免批”,即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涉及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及砍伐城市树木的不在“非禁免批”范围)。
二、适用情形及不适用情形
(一)“获得用水”实行“非禁免批”适用情形
供水连接水管不大于DN500,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长度不大于200米和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
(二)“获得用气”实行“非禁免批”适用情形
供气连接管线压力不大于 0.4MPa,燃气管直径不大于DN500,距离现有燃气接口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长度不大于100米的项目和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工程由供气企业负责建设。
(三)不适用情形(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
1.供水、燃气主管网基建工程。
2.涉及城市次干道、主干道、快速路。
3.涉及新、扩、改建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
4.施工周期超过30日的施工项目。
5.占用道路超过两股(含两股)车道(含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施工项目。
6.尚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机构进行管理养护的道路。
(一)由南宁市民中心“水电气一站式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负责协调“非禁免批”相关工作的办理。
(二)供水、供气企业将项目来源证明材料、交通疏导方案、施工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服务专窗”进行汇总整理。
(三)“服务专窗”将项目材料分别提交至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非禁免批”的情形,如有否决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不反馈否决意见视为同意施工。
(四)“服务专窗”将项目材料分别提交至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同时,填报“免审批”回执单,并将“免审批”回执单提交至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于0.5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并加盖公章,反馈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管监督评价中心、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监管单位(以下统称“监管单位”),该回执单作为应对现场施工检查的必要材料。如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有否决意见的,市行政审批局将撤回该“免审批”回执单,并通报“服务专窗”和监管单位,由“服务专窗”指导供水、供气企业完善材料重新申报或通过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办理。
(五)工程施工期间,供水、供气企业要加强与监管单位和管线管理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进度管理。在建设现场做好建设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施工作业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68.1-5768.8)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并进行交通导改维护,确保施工及行人安全。
涉及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挖掘施工完成后,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在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南宁城投集团进行统一修复。涉及绿化恢复的,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进行统一恢复。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保护既有地下管线。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勘查挖掘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与相关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按照各管线单位的管理要求对管线保护采取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管线保护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开挖区域管线应采取人工开挖探沟勘察;遇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的,应尽快联系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核查核对,待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挖掘项目涉及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施工的,应根据《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抄送管廊建设或运营单位审查。
(三)挖掘项目涉及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外部作业的,应按相关程序征求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意见,获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管道(线)工程建设如涉及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在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执行有关法规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实施前征求文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政园林等部门意见。
(五)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取围蔽作业,施工材料、机具等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要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市市政园林局、各城区道路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督促供水、供气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质量、环保等各项管理要求,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六)工程结束后,涉及道路修复的,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在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南宁城投集团进行统一修复。涉及绿化恢复的,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进行统一恢复。
(七)如涉及城市照明设施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迁移前告知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到现场查看,并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迁移,规范施工行为,避免周围照明设施损毁。完工后市城市照明事务服务中心做好事后监管检查。
(八)挖掘项目涉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应按相关程序征求桥梁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九)建设单位应当妥善设置围挡措施并予以美化加固,围挡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2021年版)》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挖掘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按原道路结构恢复路面和原有交通安全设施,恢复完成前不得拆除临时围挡设施。
(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市市政园林局、各城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养护单位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针对掘路施工、路面修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通报、约谈、停工整改等措施,督促供水、供气企业及时妥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设施安全。
(一)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自身辖区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级实行“非禁免批”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1年。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评估修订。
附件:“获得用水”“获得用气”市政公用接入项目涉及市政园林类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非禁免批”办理流程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21日
相关解读:《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获得用水”“获得用气”市政公用接入项目涉及市政园林类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非禁免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