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经市政务服务局2024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以下称本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保障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撤销,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以及本局根据受委托权限,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被许可人通过信用承诺方式以不实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条 按照“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撤销行政许可由作出相应行政许可的科室承办。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则负责办理。
承办科室负责人应指派本科室两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办理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并对撤销行政许可案件进行审核。
执法人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对撤销行政许可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负责收集证据材料,制作、公示、送达执法文书及案卷归档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的合法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撤销行政许可案件来源有以下情形:
(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利害关系人通过投诉、举报反映撤销行政许可诉求的。
(二)依据职权。包括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勘验、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并移送本局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本局撤销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向本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有效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材料接收方式及地址;
(二)被许可人的名称(姓名)、有效身份信息、地址;
(三)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承办科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采取非书面方式提出的,承办科室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承办科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并出具材料清单。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且材料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承办科室应向其出具材料收讫回执。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第六条 承办科室发现被许可人未按信用承诺提交材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局执法人员在勘验、核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不具备承诺的审批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本局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于十五日内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向本局移送行政许可撤销案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撤销行政许可移送书,含被许可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基本情况、适用法律;
(二)撤销的具体证据材料,含整改文书、整改报告、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三)与撤销行政许可相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三款规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履行本规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程序。
第七条 承办科室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法律文书的效力,自核实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撤销行政许可通知书》。《撤销行政许可通知书》应抄送有关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同时在本局部门网站公示。
第八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告知及公告;
(五)决定文书及公示;
(六)送达。
第九条 对通过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承办科室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查。初查认为应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初查审批表》报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并出具《撤销行政许可立案通知书》或《撤销行政许可不予立案决定书》。相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受理、立案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承办科室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行业主管部门移送书中附有其依职权调查的材料的,承办科室可以作为撤销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
调查终结,应当提交全体办案人员签名的《调查终结报告》和《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调查:
(一)撤销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涉及与撤销行政许可案件有关的人员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因通过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住所或者经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导致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案件属于中止、恢复、终止调查情形的,承办科室应于五日内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出具相应的《撤销行政许可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撤销行政许可案件恢复调查通知书》《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科室应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经讨论认定相关行政许可应当撤销的,作出撤销建议;不应当撤销的,作出不予撤销建议并应向政策法规科移交《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及全案卷宗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科应当在七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告知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按程序在本局部门网站公示七日,公示期限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收到《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科室应当充分听取被许可人的意见,对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科室应当采纳。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依照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经调查并经承办科室集体讨论后,对决定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将案卷卷宗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件,履行拟撤销告知程序后,由承办科室将案卷卷宗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听证的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听证结果、《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须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执法决定文书按程序在本局部门网站上公布,并于三日内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许可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后,被许可人需填写《送达回执》,交回所发放证照证件原件。证照证件原件逾期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承办科室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应当自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公告、中止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许可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提出撤销申请人;
(二)是本案提出撤销申请人的近亲属;
(三)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是本案原经办人,或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业务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主要领导决定;主要领导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科室应当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案件档案查询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本局根据受委托权限,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备案,撤销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市、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承办科室办理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材料收讫回执
2.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案件来源登记表
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初查审批表
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立案通知书
5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不予立案决定书
6.南宁市政务服务局现场核查笔录
7.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询问通知书
8.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询问笔录
9.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证据提取单
10.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
11.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案件恢复调查通知书
12.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1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意见表
1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
15.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16.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7.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8.南宁市政务服务局送达回执
19.撤销行政许可移送书
20.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材料收讫回执
南政务 撤〔 〕 号
:
提交的撤销 申请材料已收到。根据《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查。
收到材料如下:
1.
2.
3.
4.
5.
6.
申请单位印章(人): 材料接收单位印章(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申请人。)
附件2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来源分类 |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行业主管部门移送 □其他 | |||||
案
源
提
供
人 |
监督检查人 |
姓名 |
所属科室 |
|||
姓名 |
所属科室 |
|||||
投诉、举报人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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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行业主管部门移送 |
名称 |
|||||
联系人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当 事 人 |
姓名(字号)或 单位名称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案 源 登 记 内 容 |
登记人: 年 月 日 | |||||
案源 处理 意见 |
承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初查审批表
被许可人 |
申请人 |
||
行政许可 事项 |
|||
案件来源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科室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注:依职权撤销的,申请人一栏填写“监督检查发现”字样。
附件4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立案通知书
南政务 撤立〔 〕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予以立案。
注:调查过程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公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撤销行政许可处理的期限内。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申请人或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5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不予立案决定书
南政务 撤不予立〔 〕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撤销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应明确至款、项) 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申请人或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6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现场核查笔录
被核查单位(人): 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核查人:、执法证号: 记录人: 核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
核查情况:
被核查单位(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询问通知书
南政务 撤询〔 〕 号
:
为调查了解
,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接受询问调查。依据《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案人员: 、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8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第 次
地点:
询问调查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调查人:您好,我们是 市行政审批局的执法人员,已向您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您是否看清楚?
被询问调查人:
问:我们依法就 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您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
问:您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您是否明白?
答:
被询问调查人: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 、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续 页)
被询问调查人: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 、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尾 页)
被询问调查人:(本询问调查笔录已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无误。)
被询问调查人: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 、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证据提供人 |
|||
证据来源 |
|||
取证人 |
|||
取证时间 |
|||
取证地点 |
|||
证据名称及页码 |
|||
证据提供人意见及签章确认:
年月日 | |||
执法人员(取证人)签名确认:
年月日 | |||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
制作方法 |
||
制作时间 |
|||
制作人签名 |
|||
声音文字记录(可另附页) |
|||
备注 |
证据材料粘贴处
页码: |
附件11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案件恢复调查通知书
南政务 撤恢复〔 〕 号
:
本局调查撤销 行政许可一案,根据《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 项的规定作出中止调查通知书。现中止调查情形已消除,根据《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恢复案件调查。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申请人。)
附件12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南政务 撤终止〔 〕 号
:
本局在调查撤销 行政许可案件期间,因 ,根据《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终止案件调查。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申请人。)
附件13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意见表
案件名称: |
讨论时间: |
讨论地点: |
主持人: |
出席人员: |
汇报人: |
记录人: |
案情简述:
|
出席人员意见: 1. 2. 3. …… |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
出席人员及记录人签名:
|
附件14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
被许可人 |
申请人 |
||
行政许可事项 |
|||
简述拟撤销(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详见调查终结报告)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科室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政策法规科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15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南政务 撤〔 〕 号
:
我单位对你(单位)存在 行为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我单位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撤销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行政许可,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被许可人。)
附件16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政务 不予撤〔 〕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材料,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 》规定(应明确至款、项),决定不予撤销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被许可人,一份交申请人或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17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政务 撤决〔 〕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 提交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材料,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申请 行政许可时,存在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应明确至款、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应明确至款、项)的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携带 交至 ,并依法办理撤销登记。地址: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根入档,被许可人、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18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送 达 回 执
行政机关(盖章):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1.例:《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南政务 撤〔 〕 号)
2.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2.代收送达( );
3.留置送达( );4.邮寄送达( )。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名: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件,代收人不愿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盖章,送达人员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
见证人签名:
邮寄送达:送达文件已用挂号信发出,挂号信回证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证号码为 :
备注(或挂号信回证粘贴处):
附件19
撤销行政许可移送书
:
一案/违法线索,因
,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责。依据《南宁市政务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20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人):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单位(住所):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现委托 ,身份号: ,系 ,作为委托人在 一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在□中打√)
□1. 接受检查、调查、询问。
□2. 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
□3. 确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4. 代为行使申请回避权及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5. 代为放弃申请回避权及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6. 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7. 其他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案件处理完毕止。
委托人: (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