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本级取水许可审管联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取水许可审管联动机制,实现取水许可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无缝衔接,确保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审批部门
负责取水申请(含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受理、审查、审批以及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
建立取水许可审批信息台账。及时将水资源论证成果、取水许可审批结果、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成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交换或邮寄等方式推送至监管部门。负责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取水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核实取水户的取水许可证核发情况以及实际取水量、取水用途、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取水户监管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将监管信息反馈至审批部门等。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取水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批审查
审批部门对受理的取水申请进行审查,如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取水工程现场勘查、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等。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用途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审批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审批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并将审批结果及相关信息推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监管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申请审查进行抽查,并根据审批部门推送的信息,对取水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必要时联合审批部门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取水户是否按照办理取水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等。
(五)信息共享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反馈信息,按要求对取水许可相关信息(如取水户基本信息、取水工程信息等)进行更新和完善。若反馈信息需要指导取水权人补办、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及时介入,主动指导取水权人完善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