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批(市政)〔2025〕15号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在青秀区那安快速路北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牌LQ51号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广告牌自身高度21米,广告柱中心距道路外延侧护栏约8米,不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2025年1月)第 4.4.5条第(4)“立柱中心距道路外延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关于“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对LQ51号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牌设置申请。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电话:市政项目科 0771-4952267)